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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5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俊杰与王茂林、陕西美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杰,王茂林,陕西美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537-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杰,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茂林,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美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俊杰与王茂林、陕西美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权利人张俊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28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为张俊杰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及1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本院已向西安市工商管理局未央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执行回案款1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张俊杰,执行费100元张俊杰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52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