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位某诉被告邓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793号原告位某。被告邓某。委托代理人刘国明,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位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红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某、被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位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结婚,婚后被告看不起原告,不理原告,不把原告不放在心里,对原告说话冷言冷语,不理不睬。在洛阳期间,被告邓某看见我就又打又摔东西,有一次被告出生意后回家看见我就说,我想杀人,我死了,你位某给我陪葬。在12月2日上午,被告邓某带着2尺长的剑到我娘家林庄行政村林庄小学,要捅死我父亲,当时校长锁住大门,才避免一场事故的发生,当天晚上8时30分被告开着车带着3人到我娘家破口大骂,砸着大门,足足骂了40分钟,我爸爸报警,警车来了,被告才走。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邓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诉事实是虚构的,捏造的,纯属是在为离婚找借口。在洛阳期间,原告哥为还高利贷向原告借款7万元,原告因无钱未借给原告哥,为此,原告一直与被告生气,总说和被告离婚,这就是在洛阳生气的原因。被告也曾托媒人、爷、奶、村组干部、派出所干警、项城市电视台工作人员多次到原告娘家调解和好,这说明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并非看不起原告,想与原告离婚。原告说被告到其娘家找事,说捅死原告一家,到其娘家打骂等等,是原告虚构捏造的事实。被告到其娘家也有过争吵,派出所曾去调解,但被告并非向原告所诉的去寻衅滋事,无理取闹。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有如下要求,原告应返还被告所给付彩礼66000元和价值10572元的首饰,如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被告同意考虑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腊月份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经村委干部、派出所干警、项城市电视台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无效,原、被告夫妻关系未能和好,原、被告现夫妻关系破裂。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经村委干部、派出所干警、项城市电视台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无效,原、被告夫妻关系未得到缓和,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只是原、被告未对彩礼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某要求原告返还彩礼66000元和价值10572元的首饰因被告没有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位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