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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重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成与被告韩丙玉、霍云平及被告运城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成,韩丙玉,霍云平,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重字第42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文成,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巍,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丙玉,男,汉族,1961年3月23日出生。被告:霍云平,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运临路泽兴重工业机械市场东场(晋远方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郑会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芳,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军峰,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文成与被告韩丙玉、霍云平及被告(反诉原告)运城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山西省隰县法院2014年2月19日受理后,被告新时代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隰县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隰民初字第091—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经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运盐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判后,被告新时代公司不服,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运中民终字第38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1月14日,原告刘文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新时代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文成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刘文成负担;反诉费150元,由反诉原告运城市新时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游小红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人民陪审员  薛丽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