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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应水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明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1日9时许,被害人陈某因到其位于石光村祠堂后面的厝地上拆掉围在该厝地上的铁网而与张某甲的侄子张建育发生争执扭打,被在场人拉开。被告人张某甲闻讯赶到现场再次与陈某发生口角,双方拉扯起来,张某甲抓住陈某的手,张建育及其三个兄弟张建勇、张建伟、张建鹏(均另案处理)见状一起上前殴打陈某,导致陈某左耳、左眼、胸部、腰部等处受伤,后双方被群众劝止。经法医鉴定,陈某左耳鼓膜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建育、张建伟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和辨认,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乙、刘某丁的证言和辨认,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刑事照片,协议书和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被指控事实作了供认,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9时许,被害人陈某因到其位于石光村祠堂后面的厝地上拆除围在该厝地上的铁网而与被告人张某甲的侄子张建育发生争执扭打,被在场人拉开。被告人张某甲闻讯赶到现场与陈某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拉扯,被告人张某甲抓住陈某的手,其侄张建育、张建勇、张建伟、张建鹏(均另案处理)见状一起上前殴打陈某,导致陈某左耳、左眼、胸部、腰部等处受伤,后双方经群众劝止。经法医鉴定,陈某左耳鼓膜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建育、张建伟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18万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不要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和辨认,证明2015年6月21日上午9时多,我到石光村老寨边的宅基地上扯掉被张某甲围的铁网,刚将铁网扯掉,张某甲就带领其侄子张建育、张建伟、张建鹏、张建勇等人赶到,说我怎么要扯掉他的铁网,我说这块地是我前与村委会买的宅基地。张某甲说村里的地他都有份,并用眼神示意,张建育首先上来用拳头打我的胸部,张建伟、张建鹏、张建勇也围上来,用拳脚殴打我胸、背、头、脸等部位。张某甲则抓住我的手,让他的侄子们打我。之后张某甲还在旁边拿了一把锄头,用锄头把捅伤我的左大臂。同村人张某乙、刘某乙等人过来劝阻,随后派出所同志就来到现场,我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并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辨认无误。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和辨认,证明2015年6月21日9时30分左右,我听到有人在说玉光片祠堂后面一空地有人发生打架,我是玉光片的治保主任,于是赶到祠堂后面空地去,我到达现场时见有很多在围观,同村人张建伟、张建勇、张建鹏、刘某丁都在场,而张某甲和其侄子张建育正在追赶陈某,追到一角落时张某甲和张建育两人就对陈某进行殴打,我见状上前去推开张某甲及张建育,并对他们说:“我到现场就不准你们再动手打人。”张某甲和张建育就停止,后来陈某从角落走出来时用一只手捂住其左眼睛说他的眼睛看不到,这时派出所同志来到现场,陈某就到医院去。并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辨认无误。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和辨认,证明2015年6月21日9时20分左右,我雇佣一辆钩土机在一块厝地上清除掉垃圾,张建育过来阻止钩土机工作,并问司机是否有用钩土机钩掉在我厝地后面陈某地上的铁丝网,陈某听见后就说是他扯掉铁丝网的,张建育听后动手去推陈某,接着两人打在一起,在场的人看见后上前劝阻。张建育的胞兄弟张建伟、张建鹏、张建勇三人来到现场要去殴打陈某,但被在场的人阻止拉着。这时我见张建育在旁边打电话,随后张建育的叔父张某甲也到现场,质问陈某为何要拆掉铁网,陈某反问张某甲为何要围铁网在其厝地上,张某甲说该厝地不是陈某的,并上前去拉住陈某的手并动手打陈某,而张建育等人也上前一起殴打陈某,五人都是用拳头打向陈某的头部、背部及胸部。陈某也有还手殴打对方,群众在劝阻时陈某就跑开。张建伟及张建育追上去,但在半路时就摔倒在地上,后民警到现场。并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辨认无误。4、证人刘某丙的证言和辨认,证明2015年6月21日9时多,我路过石光村祠堂后面陈某的厝地时,陈某在厝地上面与张建育发生口角,张建育用手推了陈某一下,陈某被推后和张建育打在一起。这时张建育的兄弟张建勇、张建伟及张建鹏也来到现场一起围殴陈某,我和其他村民一起上前劝阻双方。张建育四兄弟的叔父张某甲也来到现场质问陈某为何拆掉铁网,陈某反问张某甲为何围铁网在他厝地,张某甲说该厝地不是陈某的,张某甲上前抓住陈某的手要打陈某,而张建育四兄弟也上前去殴打陈某,陈某被打后就跑开。而张建伟及张建育也追上去,但在半路两人就摔倒在地上。并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辨认无误。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和辨认,证明2015年6月21日9时多,我听人在说石光村祠堂后面陈某的厝地上有人打架,到现场见同村人张建育在质问是谁拆掉围在该厝地上的铁网,陈某说是他拆的,接着张建育用手去推陈某,两人扭打在一起。这时张建育的三个兄弟张建勇、张建伟及张建鹏也来到现场并上前一起动手围殴陈某,我见陈某被张建育四兄弟用拳头打到头部、胸部及背部。在场的一些同村人都上前去劝阻并拉开双方,张建育的叔父张某甲也来到现场质问陈某为何要拆掉其铁网,并上前要去殴打陈某,张建育四兄弟在场要挣脱去殴打陈某,陈某在场有还手,张某甲上前拉住陈某的一只手并与陈某拉扯在一起,张建育四兄弟又挣脱后陆续上前殴打陈某,张建伟在追赶陈某时摔倒在地上。并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辨认无误。6、证人刘某丁的证言和辨认,证明2015年6月21日9时,我听到张某甲叫人到谷饶镇石光村祠堂后面的陈某的厝地上围上铁丝网,我到现场时,刘某乙、陈某及张建育等人在场,刘某乙叫一个司机用钩土机在他的厝地上钩掉垃圾,陈某的厝地在刘某乙隔壁,张建育问钩机司机是否其拆掉围在陈某厝地的铁网,陈某在场说是其拆掉的,张建育听后就用手去推陈某,陈某被推后倒在地上,从地上起来后与张建育扭打在一起,这时张建育的胞兄弟张建伟、张建鹏、张建勇三人先后到现场去殴打陈某,被在场的人拉开劝阻。随后,张某甲也到现场,陈某问张某甲为何要用铁丝网围他的厝地,张某甲说厝地不是陈某的,张某甲与陈某争吵起来,不一会张某甲上前推陈某,并抓陈某的一只手,张建育过去抱住陈某的身体并殴打陈某,张建伟、张建鹏、张建勇三人用拳头打向陈某的头部、胸部、背后,并用脚踢陈某,陈某被打时也有还手打向对方。陈某跑开后,张建伟、张建育在追赶陈某时都摔倒在地上,张建伟的脚趾头流血,接着民警就到现场。并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辨认无误。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5年6月21日10时许,谷饶派出所接胡丽兰报称,其丈夫陈某在玉光村被人殴打。该所接报后派警调查,2015年6月21日9时多,陈某因厝地问题与张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并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8、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9月28日11时许,张某甲被谷饶派出所抓获。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10、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陈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建育、张建伟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石光村,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在案。1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13、被告人张某甲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辨认,证明2015年6月21日9时多,他侄子张建育打电话给他说在其家旁边一块空厝地上的铁网被人拆掉,他立即赶到现场,看到很多人在围观,走近看到其侄子张建育倒在地上,另一侄子张建伟被同村人陈某、刘某丁追赶,当时陈某还拿着一把锄头要打向张建伟,他跑上前去阻拦并对陈某说:你不能这样,有什么事好好说。旁边的人就过来帮忙劝阻,陈某用一只手拉住锄头,另一只手打了张建伟的胸口几下,劝阻的人很多,双方都停下来。接着陈某、张建育、张建伟就到医院去,他被带至派出所配合调查。至2015年9月28日11时多他被传唤至派出所。14、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证明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18万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不要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的法律责任。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故而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不要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的法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贵亮审 判 员  林育珊人民陪审员  郑剑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