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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9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俊申请执行罗敏、唐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罗敏,唐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971-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罗敏。被执行人唐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王俊申请执行罗敏、唐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裁定,依法将保全担保人王俊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的房屋予以查封。现因(2015)武侯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保全担保人王俊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