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齐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碧水尚城小区46号楼。法定代表人:郑文太,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阜新,系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国,男,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