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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齐福臣申请刘桂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福臣,刘桂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齐福臣,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伊通县营城子镇营城子村*组,证件号码220323196412020817。被执行人刘桂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古鲁板蒿乡西湾子村*组。齐福臣与刘桂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桂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齐福臣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桂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齐福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桂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齐福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