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号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张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张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号民初282号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29楼A、B、D室。法定代表人何祥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芳,公司员工。被告张普,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张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