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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8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68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姚某同意双方和好,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延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