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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兵,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勇军,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上诉人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耿斌审判员  刘 雯审判员  季伟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天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