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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0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贾红霞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霞,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封民初字第02765号原告:贾红霞,女,1976年2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石华宗,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男,1979年5月16日生。原告贾红霞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红霞及其代理人石华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红霞诉称:2014年3月9日,被告做生意紧张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借期一年。自2014年3月份至2015年2月份被告向原告给付11月的利息,合计11000元。自2015年3月份原告要被告还本付息,被告一直推拖不予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0000元。被告李军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军借条一张、徐套栓证人证言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2、李军户籍证明一份。被告李军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贾红霞与被告李军在2013年长垣县打工时相识,2014年3月9日被告李军借原告贾红霞5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今天借到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2014年3月9号,李军。”庭审中原告陈述在2014年9月份被告给付违约金或利息10000元。原告在诉状上叙述“自2014年3月份至2015年2月份被告向原告给付11月的利息合计1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军借原告贾红霞款5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被告还款数额与其在诉状上叙述的还款数额不一致,应按原告诉状上所记载的还款数额计算被告的还款数额;另原告庭审中陈述的被告还款为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出具的欠条也没有利息或违约金的约定,推定为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综上,被告李军应偿还原告贾红霞借款3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原告贾红霞款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贾红霞负担286元,被告李军负担10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建波审 判 员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朱长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