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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6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风文与王桂花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20号原告张风文,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桂花,女,195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文与被告王桂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风文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恩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远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