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6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风文与王桂花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20号原告张风文,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桂花,女,195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文与被告王桂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风文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恩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远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