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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天才、李金荣等与熊玉才、潘秀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才,李金荣,王立宏,李介,李某甲,李某乙,熊玉才,潘秀梅,新野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98号原告李天才(系李林杰父亲),男,193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金荣(系李林杰母亲),女,194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立宏(系李林杰妻子),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介(系李林杰长女),女,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王立宏,基本信息同上。原告李某乙。法定代理人王立宏,基本信息同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玉才,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秀梅,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樊新英,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野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詹恩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惜广,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才、李金荣、王立宏、李某乙、李介、李某甲与被告熊玉才、潘秀梅、新野县公路管理局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才、李金荣、王立宏、李某乙、李介、李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六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才、李金荣、王立宏、李某乙、李介、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2740元,由六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欣审 判 员  郭义丹人民陪审员  马云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