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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0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称与被告敬某某私下已和好,遂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议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