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0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称与被告敬某某私下已和好,遂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议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