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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娄某与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孙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娄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凡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