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娄某与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孙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娄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凡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