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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廷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行初1号原告李廷建。原告李廷建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祁县人民政府归还占用李友兰所有的祁县北大街18号房院(此院原为广聚当铺共有房产共计37.5间)。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廷建请求祁县人民政府归还占用李友兰所有的祁县北大街18号房院(此院原为广聚当铺共有房产共计37.5间)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历史遗留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廷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友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