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鸡西市国土资源局鸡冠分局申请强制执行鸡西市金源煤矿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鸡西市国土资源局鸡冠分局,鸡西市金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0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鸡冠分局。法定代表人盖喜庆,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雪峰,男,鸡西市国土资源局鸡冠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鸡西市金源煤矿。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鸡冠分局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鸡国土征字(鸡冠)1号征收令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令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鸡冠分局作出的(2015)鸡国土征字(鸡冠)1号征收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鸡冠分局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鸡国土征字(鸡冠)1号征收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钢审判员 潘冬梅审判员 王林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