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宋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崔国文,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福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