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宋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崔国文,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福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