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锡文与周月娜,江门市银洲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锡文,周月娜,江门市银洲物流有限公司,黄健明,江门市法美臣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永运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梁银芳,陈永强,江全,吴耀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锡文,男,汉族,住江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月娜,女,汉族,住江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银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李宝光。原审被告:黄健明,女,汉族,住江门市。原审被告:江门市法美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梁银芳。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永运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市。法定代表人:吴锡文。原审被告:梁银芳,女,汉族,住江门市。原审被告:陈永强,男,汉族,住江门市。原审被告:江全,男,汉族,住江门市。原审被告:吴耀彬,男,汉族,住江门市。上诉人吴锡文因与被上诉人周月娜、江门市银洲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健明、江门市法美臣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永运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梁银芳、陈永强、江全、吴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书面通知上诉人吴锡文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吴锡文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吴锡文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锡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