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晓与张洪玉、葛淑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张洪玉,葛淑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97号原告:王晓,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张洪玉,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葛淑娟,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诉被告张洪玉、葛淑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王晓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