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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晓与张洪玉、葛淑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张洪玉,葛淑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97号原告:王晓,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张洪玉,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葛淑娟,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诉被告张洪玉、葛淑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王晓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