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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杨永刚与成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刚,成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042号原告杨永刚,住定州市。被告成玉宝,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刚与被告成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刚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杨永刚负担。审判长  解立辉审判员  张淑惠审判员  杨建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东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