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玉花与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花,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花,女,1984年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龙泉寺乡。被执行人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计书,该村村主任。张玉花与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为物权纠纷执行一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邢民四终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以生效,申请人张玉花于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审判员  霍秀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