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崔明兰与孙启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兰,孙启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48号原告崔明兰。被告孙启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负责人王术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兰与被告孙启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明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明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崔明兰负担。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人民陪审员 孙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学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