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子阳与李朝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阳,李朝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3148号原告赵子阳。被告李朝平。委托代理人戴玉娇,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阳与被告李朝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子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琳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