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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子阳与李朝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阳,李朝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3148号原告赵子阳。被告李朝平。委托代理人戴玉娇,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阳与被告李朝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子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琳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