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京进与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进,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42号申请执行人王京进,证件号码131125198210083430。被执行人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法定代表人徐强光。本院于(2015)安民二初第1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