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谭相彩与谭相芹、谭相前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相彩,谭相芹,谭相前,谭学用,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谭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482号原告谭相彩,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桂敏,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相芹,男,汉族。被告谭相前,男,汉族。被告谭学用,男,汉族。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玉广,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谭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谭学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相彩与被告谭相芹��谭相前、谭学用,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谭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谭相彩于2016年1月14日撤回了对被告谭相芹、谭相前、谭学用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相彩撤回对被告谭相芹、谭相前、谭学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相彩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