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4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濠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月红其他民事2015执432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金濠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432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濠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XX聪,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健。被执行人丁月红,香港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金濠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丁月红向广州市金濠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15955.2元及滞纳金(以每月欠缴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每日3‰的标准从2010年8月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每月应缴款为限)。因丁月红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广州市金濠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962.60元,执行费为484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43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富长审 判 员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则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