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平安与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安,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安,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麟游县丈八乡。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十七路。法定代表人王宝全,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平安与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字(2015)第122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平安的工资378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涉案款3830元,履行了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字(2015)第12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