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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管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603号原告管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 判 长  徐义杰审 判 员  周良文人民陪审员  舒艳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军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