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管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603号原告管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 判 长 徐义杰审 判 员 周良文人民陪审员 舒艳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军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