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66号罪犯钱某,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钱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0年1月25日以(2010)浙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钱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2年度监狱级记功,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某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