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吴桂华与吴长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华,吴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60号申请执行人:吴桂华,男,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吴长山,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租住安徽省明光市二中路平安里巷1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长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桂华赡养费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长山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长山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长山银行存款6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员刁元雷二O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