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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财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邢鸣跃与张兰玲、陶志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鸣跃,张兰玲,陶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财保字第78号申请人邢鸣跃。被申请人张兰玲。被申请人陶志荣。申请人邢鸣跃因与被申请人张兰玲、陶志荣发生借款纠纷,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兰玲、陶志荣名下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为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为申请人邢鸣跃向本院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张兰玲、陶志荣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邢鸣跃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兰玲、陶志荣名下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邢鸣跃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