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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袁彩虹与胡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彩虹,胡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52号原告袁彩虹。被告胡杨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彩虹与被告胡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彩虹以遗漏另一诉讼参与人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彩虹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彩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彩虹负担,退付原告袁彩虹525元。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