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袁彩虹与胡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彩虹,胡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52号原告袁彩虹。被告胡杨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彩虹与被告胡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彩虹以遗漏另一诉讼参与人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彩虹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彩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彩虹负担,退付原告袁彩虹525元。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