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某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乙,女。本院在执行王某甲、张某某与王某乙赡养纠纷的(2010)澄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次执行标的为2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2015年度2400元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0)澄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度24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