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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某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乙,女。本院在执行王某甲、张某某与王某乙赡养纠纷的(2010)澄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次执行标的为2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2015年度2400元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0)澄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度24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