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委托辩护人汪述洪,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610199626。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委托辩护人汪述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渝XX**小型轿车搭乘杨某乙从重庆市XX往XX方向行驶。当晚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车行驶至XXX村XX社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驾车逃离现场。2015年11月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12月6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不承担责任。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家属全额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家属的谅解。2015年12月1日11时,民警在重庆市XX区XX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汪述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潘某甲、杨某乙、陈某某、潘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观察不足、操作不当,在未看清路上基本情况下继续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开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娅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