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宁波雪泠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雪泠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戚金朝,高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6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代表人:张伟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晓丹,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宁波雪泠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金朝,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清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戚金朝。被执行人:高秋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雪泠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戚金朝、高秋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宁波雪泠电器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6900000元、利息1022306.38元(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止),并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他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执行人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余姚市丈亭镇台商投资工业园区的工业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5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设有抵押权;其名下的货物、机器设备等财产就权属纠纷在另案诉讼中,均暂难以处理。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6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