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明与汤彪、季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汤彪,季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黄明。被执行人:汤彪。被执行人:季婷。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明与被执行人汤彪、季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旌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季婷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季婷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