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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立群与谢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群,谢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孙立群被执行人:谢晓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5月12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谢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晓东在无为县无城镇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谢晓东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九州花园1号楼1层A5,2层B5号门面房两套。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