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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熊庆祥与吴相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庆祥,吴相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熊庆祥,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吴相勇,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熊庆祥与被执行人吴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相勇及其妻子戴逢梅(身份证号:)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相勇及其妻子戴逢梅(身份证号:)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1250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吴相勇及其妻子戴逢梅(身份证号:)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相勇及其妻子戴逢梅(身份证号:)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