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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林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13号罪犯张林,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万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林犯盗窃罪、原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8月9日、2014年11月7日二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