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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财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索永宁申请谭小静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永宁,谭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财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索永宁,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伍继伟,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小静,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申请人索永宁与被申请人谭小静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一套、奔驰牌越野车一辆为其诉前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小静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建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稼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