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硕民初字第0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善俊与无锡宝牛阀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善俊,无锡宝牛阀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771号原告朱善俊。委托代理人过光辉,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宝牛阀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4050634-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工业安置区鸿祥路55号。法定代表人卞红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林红、郭志杰,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善俊与被告无锡宝牛阀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吉珥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善俊的委托代理人过光辉、被告宝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林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善俊诉称:朱善俊于2007年3月入职宝牛公司。2015年7月15日,宝牛公司因李银宝等人拉闸停电事件,认为朱善俊预知事件发生却无动于衷,无制止意识,应负直接领导责任,故免除朱善俊金工车间主任职务,调动至装配车间装配岗位。但朱善俊在该事件中并无过错,已尽到职守。朱善俊调岗前月平均工资6120元,7月份工资为2579.37元、8月份工资2800.90元,9月份工资2415.19元。现要求判决宝牛公司按调岗前的工资水平补足差额。被告宝牛公司辩称:金工车间工人拉闸停电事件早有预谋,朱善俊有背后指使的行为;朱善俊在担任管理人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利用职务之便作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对客户提出不正当的要求;删除电脑上的公司内部资料影响公司生产;对员工工时计薪标准不一致,故宝牛公司对朱善俊作出调岗决定,但并未降薪。经审理查明:朱善俊原系宝牛公司金工车间主任。2015年7月15日,宝牛公司因金工车间部分员工两天前蓄意闹事,拉闸停电,导致停产,认定朱善俊预知事件发生却无动于衷,未有任何及时制止意识,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决定对其作出免职处理,将朱善俊调动至装配车间装配岗位工作,并扣除其当月绩效奖。2015年7月31日,朱善俊完成工作移交。后朱善俊就本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朱善俊诉讼来院。诉讼中,宝牛公司提供相关工资清单,该部分工资清单显示自2015年8月起,朱善俊的绩效工资由原来的每月2600元降至1800元;从2015年7月起,朱善俊的工资金额比之前确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主要系因较多的病事假工资扣款和出勤天数减少引起的加班工资减少所导致。朱善俊虽对宝牛公司提供的工资清单不予认可,但其对于病事假情况并无异议,其提供的2015年9月份工资条虽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个项目上与宝牛公司提供的工资清单金额不符,但该两个项目总额一致,而各扣款项目的扣款金额亦一致。上述事实,有锡新劳仲案字(2015)第1057号仲裁决定书、劳动合同、银行卡对账单、处罚通报、工资清单、考勤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宝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朱善俊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故对朱善俊因调岗而降低的工资收入,宝牛公司应予以补足。从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朱善俊因调岗而降低的收入为2015年8、9两个月份共计1600元绩效工资。至于病事假等事宜扣款则与调岗无关,朱善俊如对此部分扣款存有异议,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宝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善俊工资差额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朱善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此款已由朱善俊预交),由宝牛公司负担(朱善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宝牛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宝牛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善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王正和审 判 员 邱吉珥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玫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