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5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贺珊与杜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珊,杜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096号原告贺珊。被告杜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珊诉被告杜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贺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声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