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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5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贺珊与杜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珊,杜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096号原告贺珊。被告杜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珊诉被告杜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贺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声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