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民督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马卫明、高王琦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卫明,高王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25号申请人马卫明。被申请人高王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卫明与被申请人高王琦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在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之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督促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