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营祖连与花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祖连,花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78号原告:营祖连,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花广辉,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营祖连诉被告花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