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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营祖连与花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祖连,花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78号原告:营祖连,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花广辉,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营祖连诉被告花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