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4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卢秀琴诉谢宏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秀琴,谢宏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108号原告:卢秀琴,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被告:谢宏献,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琴诉被告谢宏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秀琴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秀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琳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