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00067号申请人:石友情,农民。申请人:慈溪市普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市龙山镇田央村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虎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吉芬,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石友情与申请人慈溪市普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小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石友情与申请人慈溪市普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1月4日经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慈溪市普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石友情一次性致伤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所有费用12000元,款于2016年1月4日前履行;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月4日解除;三、申请人石友情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及其他劳动争议请求,今后双方不再有其他任何性质的劳动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