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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中月与高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月,高祥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5-1号原告王中月,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高祥兵,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王中月与被告高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高祥兵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查封其名下位于单县舜师名园小区22号楼3单元306室房产及22号楼1-21号车库一处。案外人朱晓杰自愿用其名下鲁R×××××轿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月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祥兵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将其名下位于单县舜师名园小区22号楼3单元306室房产及22号楼1-21号车库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三年,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过户、抵押和故意损毁);二、将案外人朱晓杰名下鲁R×××××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二年,查封期间案外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过户、抵押和故意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继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