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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昌营与王英子、李景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营,王英子,李景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王昌营,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英子,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景章,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昌营与被执行人王英子、李景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英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昌营人民币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昌营以与被执行人王英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王英子、李景章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