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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张志勇、万山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张志勇,万山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460号原告: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91489-1,法定代表人:杨文清。被告:张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告:万山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原告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勇、万山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峰人民陪审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段金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南豫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