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张志勇、万山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张志勇,万山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460号原告: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91489-1,法定代表人:杨文清。被告:张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告:万山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原告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勇、万山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浠水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峰人民陪审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段金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南豫军 关注公众号“”